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兼职:北京大学法学院特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全国法院“法官教学师资库”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成员。中国商法学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
1992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民二庭、第一巡回法庭从事经济、商事审判工作,审理了大量经济、商事二审、再审和请示案件。参与起草了《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以及《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共计24件,其中作为执笔人执笔起草9件(均公布实施)、作为负责人主抓起草7件,作为参与人参与起草8件。
专著:《实践中的商法》、《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研究》。参与撰写《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破产管理人制度和新旧破产法衔接理解与适用》、《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物权法》、《侵权法》等近二十部书籍。负责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中国商事审判年鉴》、《商事审判指导》、《公司诉讼案件审判实务精解》、《买卖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等数十部书籍。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上百篇文章。